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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废止《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规则》 发布时间:2024-01-06 21:02 来源: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10年第65号

为了加大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施行,海关总署制订了《报关资格全省统一考试违法行为处理规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报关员资格全省统一考试考生违纪行为处理规则〉的通知》(署教发〔2006〕502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

清关员资格全省统一考试违法行为处理规则

第一条为强化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顺利施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清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清关员资格考试考生、考试工作人员。

第三条考生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违纪行为的,监考人员应该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限期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海关督考人员应该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勒令离开考场。

考生有《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所列行为的,监考人员应该责成其将有关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四条考生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列作弊行为的,海关督考人员应该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中国海关报关员考试,勒令离开考场,并由直属海关做出3年内不得报考出席考试的决定。

考生有考试过程中未被当场发觉,事后经查实的作弊行为,比照前款规定申领;早已取得清关员资格的,撤消其清关员资格。

不得报考的年限,自海关做出决定之日起算。

第五条考生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所列按作弊论处的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处理;早已取得清关员资格的,撤消其清关员资格。

考生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所列行为的,涉嫌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情形,根据两卷及以上答案错同率标准确定中国海关报关员考试网,具体技术指标由全省海关教育培训中心制订、调整。评卷专家组在阅卷过程中甄别确定的答案雷怜悯形创立的考生名单,应该经全省海关教育培训中心认定后报海关总署清关员资格考试委员会核准。

第六条考生有考试违纪行为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则有考试作弊行为以及按作弊论处行为的,监考人员应该在《报关员资格考试违法情况记录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违规情况记录表》)“违规事实”栏内如实记载其违法事实、情节,并由两名或则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可以对考生用于作弊的器材、材料及相关试题、答题卡等采取必要的保全证据举措,并将查收的涉嫌作弊证据在《违规情况记录表》“违规事实”栏内做出记录。

考生应该在《违规情况记录表》上签名,如考生拒绝签名或则早已离开考试现场,在场考试工作人员应该在《违规情况记录表》“备注”栏内写明情况,并由两名或则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考试结束后,《违规情况记录表》及有关证据,经海关督考人员审查确认后,报送直属海关。

第七条海关依据《违规情况记录表》作出的取消违法考生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决定,由海关督考人员向其宣布。

第八条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或则按作弊论处的行为,海关拟对其做出3年内不得报考出席考试的处理决定的,应该同时将认定事实、法律根据,以及其所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力,书面告知该考生(告知书格式见附件2)。

第九条海关做出处理决定应该制做《报关员资格考试违法处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3),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认定事实、法律根据、处理决定以及救济途径,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被处理人。

第十条处理考试违法行为的有关材料、证据,自做出决定之日起保存3年。

第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有《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与或则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与相应的处分,直到解雇或则解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对违法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直属海关申请复核。

直属海关应该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法事实和处理根据进行初审,并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第十三条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对海关处理决定或则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则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海关撤消清关员资格,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清关员资格考试违法情况记录表(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清关员资格考试违法行为处理决定告知书(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清关员资格考试违法处理决定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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