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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章考点及例题: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 发布时间:2010-10-19 23:12 来源:互联网

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

  【解释】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也称公务员,其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

  1.在行政诉讼中,国家公务员既不能做原告,也不能做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案例】甲县卫生局执法人员赵某在工作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污口建在行洪道上,遂作出决定,对该厂罚款2万元并责令其限期拆除。化工厂对该处罚决定不服,遂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该诉讼中,原告是该化工厂,被告则是甲县卫生局,而不是甲县卫生局的执法人员赵某。

  2.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通过行政复议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

  3.在外部行政管理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的行政机关。

  4.对国家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为中所造成的损失,由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但国家行政机关保留对公务员的追偿权。

  【案例】某县工商局在查处某菜市场违规摆摊的时候,执法人员王某追赶某摊贩时不慎将站在一旁的孕妇周某撞到,造成周某腿部受伤住院。因为王某是在执行公务时将周某撞到的,周某住院受伤的费用是由该县工商局来承担的,但是在承担相应费用后,该县工商局会调查执法人员赵某在执法过程中的不当之处或有违规现象,保留追究王某的责任。

  5.公务员享有以下权利

  (1)执行公务权,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2)身份保障权,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公务员的身份和职务受法律保障;

  (3)工资福利权,获得工资报酬和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权,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以适应工作的需要;

  (5)批评建议权,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申诉控告权,对有关处分和处理决定提出申诉,对有关机关和负责人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提出控告;

  (7)辞职申请权,可以出于个人原因提出不再继续担任公务员;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6.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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