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辅导

名师推荐

试听名师的课 查看所有名师

2011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章考点及例题:附加刑 发布时间:2010-10-19 23:01 来源:互联网

【考点十】附加刑

  【解释1】附加刑,又称从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解释2】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1.罚金

  (1)罚金属于财产刑,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

  【解释1】选处罚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解释2】单处罚金:只能判处罚金,不能判处其他刑罚。

  【解释3】并处罚金: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

  【解释4】并处或单处罚金:既可以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也可以单独适用罚金。

  (2)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2.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解释1】不得包括担任监护人的权利。

  【解释2】被剥夺的政治权利包括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一般的职务不在被剥夺之列。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①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③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④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解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3.没收财产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合法所有并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解释】在没收财产时,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者折抵。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4.驱逐出境

  (1)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刑罚方法。

  【解释】驱逐出境只适用于外国人。

  (2)驱逐出境是一种特殊的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第一考试网友情提示:如果您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第一考试网考试辅导频道或添加qq:,第一考试网以“为考友服务”为宗旨,秉承“快乐学习,轻松考试!”的理念,旨在为广大考友打造一个良好、温馨的学习与交流平台,欢迎持续关注。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推荐的《2011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章考点及例题:附加刑》相关信息。

编辑推荐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章

2011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章考点及例题: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章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财务与会计章节辅导:

2011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章考点及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