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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税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章考点及例题:共同犯罪 发布时间:2010-10-19 22:58 来源:互联网

【考点七】共同犯罪

  (一)成立条件

  1.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

  【解释】单位犯罪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该单位本身,不成立共同犯罪。

  2.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

  ①共同过失犯罪;

  ②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

  ③同时犯;

  ④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⑤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行为。

  3.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表现形式:实行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

  【案例1】甲、乙二人均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事情,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在本案中,甲、乙均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只是二人均不遵守交接班时间,未尽职责,对损失的发生均存在过失,属于共同过失的情形,不构成共同犯罪。

  【案例2】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重伤。甲、乙构成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甲、乙有共同伤害丙的故意,并进而共同实施了伤害行为,造成了伤害的结果,构成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1.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与复杂共同犯罪;

  4.一般共同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

  【解释】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

  1.主犯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

  (2)在聚众性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3)其他在犯罪集团或者一般共同犯罪中起决定或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解释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解释2】不是只有集团犯罪才有主犯。

2.从犯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人。

  (2)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案例】甲要进入某单位的财务室行窃,找来乙,让乙配合自己在外面望风,甲成功窃得财物,在本案中乙就是从犯,即在盗窃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人。

  3.胁从犯

  (1)胁从犯是指受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人。

  (2)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解释】所谓被胁迫参加犯罪活动,是指受到暴力威胁或精神威胁、被迫参加犯罪活动。详言之,行为人知道自己参加的是犯罪行为,虽然他主观上不愿参与犯罪,但是为了避免遭受现实的危害或不利而不得不参加犯罪。不过,这时被胁迫者还是有自由意志的,他参加犯罪仍然是他自行选择的结果。所以他对参加的犯罪活动应负刑事责任。如果他是在身体受到强制的情况下完全失掉了自由意志,他的身体动静就不是自己的行为,那就谈不上他参加犯罪,因而不构成胁从犯。

  【案例】甲和乙要抢劫银行,要熟悉当地地形的丙来帮忙,为其抢劫后逃脱帮忙,但是丙说什么也不肯,甲和乙对丙进行了一通拳打脚踢后,丙受不了这种痛苦只好听从甲和乙的,为其抢劫银行后逃脱提供了一条便捷的道路。在本案中,丙即为胁从犯。

  4.教唆犯

  构成条件:

  (1)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3)必须具有教唆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的故意。

  【解释1】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解释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解释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甲教唆乙对丙实施人身犯罪,事先言明伤害或者杀死都可以。乙在二日后将丙杀害。甲的行为即构成教唆。

  【例题1·单选题】张某想杀周某,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李某,并骗李某说是空枪,叫李某向周某瞄准恐吓周某,结果周某中弹身亡。张某与李某( )。

  A.构成共同犯罪

  B.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C.不属于共同犯罪

  D.只有张某构成犯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张某与李某在主观上并没有共同的杀人故意,即张某有杀周某的故意,但李某并没有,李某以为是空枪而向周某瞄准,李某是过失,而张某是故意,二人不属于共同犯罪。

  【例题2·多选题】下列关于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B.对于主犯,应当从重处罚

  C.在共同犯罪中,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

  D.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对于主犯的处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答案】ABD

  【解析】胁从犯是指受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人,没有被诱骗的说法,故A的说法错误,是正确选项。主犯不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故B的说法错误,是正确选项。共同犯罪中,主犯和从犯是相对应的概念,没有从犯当然也就没有主犯的说法了,故C的说法正确,不是应选项。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故D的说法错误,是正确选项,E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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