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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章考点及例题 发布时间:2010-10-18 23:46 来源:互联网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一章考点及例题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一章 刑法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属于第三篇重点章,重点内容相对集中,考题的重复率高。所占的分值也是全书中较高的,值得注意的是,在刑罚的适用中,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的原则几乎年年都考,而且很容易在综合分析题中出现,学习时要灵活掌握。近几年的试题尤其注重对刑法分则中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考核,出题比例呈上升趋势,备考复习时要记清危害税收征管罪的各个罪名,掌握各罪的犯罪构成、处罚以及此罪与彼罪的界限。2010年新增了两点:(1)增加了“渎职罪”的内容 (2)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

本章2009年考核的题型应和以前年度相同:单选题、多选题和综合分析题。其中,单选题和多选题比较容易以小案例形式进行考查,综合题的考查容易跨章节,备考复习时要注意总结和归纳。本章的内容改动不大,历年试题有很高的参考价值。预计2010年试题的分值12~15分。

【考点一】刑法的解释及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解释

1.立法解释

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

2.司法解释

3.学理解释

(二)刑法的适用范围

1.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1)属地管辖权

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凡在我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解释】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2)属人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3)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

【例题·单选题】我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是( )。

A..经过外国审判的

B.回国后立即自首的

C.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D.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按照《刑法》规定,我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但国家公务员和军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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