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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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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时间
(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法律工作的时间) |
| (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 |
满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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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 |
满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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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 |
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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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 |
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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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
不受本项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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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 |
满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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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可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全部科目的考试。 |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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