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税法》知识点:售后回购、以物易物与以旧换新
一、售后回购
售后回购(还本付息)
还本销售(还本不付息)
会计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有证据表明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增值税:不论回购价格是多少,均按照货物的销售价格确认销售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所得税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二、以物易物
会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涉及的问题包括换出资产收益确认与换入资产价值的确认两方面。
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换——确认收入实现
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换——不确认收入
所得税:换入的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成本,换出的资产确认销售收入(视同销售):自产的按照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外购的可按照购入价格。
增值税:确认收入,按照约定的价格确认收入。
消费税: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计算。
三、以旧换新
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认计税依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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