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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生产法及法律知识要点(9) 发布时间:2010-06-24 15:29 来源:互联网

安全工程师生产法及法律知识要点(9)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6条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病前期预防要求预评价项目:5方面
  新建、改建、扩建;改造和引进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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