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公布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其目的在于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该《办法》会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行为予以全面规范,同时也会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全面规范,此《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
这些年,互联网渐渐演变成金融产品营销里相当重要的渠道,它削减了金融服务费用,提升了金融服务效率以及覆盖面,然而也存有一些风险方面的问题,像开展虚假以及误导性的宣传,营销行为被怀疑涉及垄断还有无序竞争,营销宣传内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之类的。针对上面所说的这些乱象,《办法》从营销范围,规范内容与行为等层面做出了规定。
说到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范围,《办法》作出明确规定贝语网校,其一,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网络营销培训班,得是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之内网络营销培训班,并且还应当用醒目的方式去向客户提示,该金融产品仅仅是面向许可区域内的客户来提供的;其二,《办法》同时规定,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可以把金融机构委托的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者进行变相转委托;其三,金融机构不可以为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
为了对网络营销内容予以规范,《办法》作出规定,金融机构需要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承担责任,要去建立审核工作机制,需要网络营销内容应当运用准确通俗的语言来介绍金融产品关键信息,且不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详细来说,制作网络营销方面的内容时,不能引用那些不属实、不准确或者没有经过核查的数据以及资料;不可以对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进行夸大;严格禁止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这类带有诱导性质的用语。
行为规范算法推荐、直播营销等网络营销,《办法》提出要求,任何机构、个人,若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者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就不可以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里,以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当中,使用“融资”“贷款”“借钱”“典当”等带有涉金融属性的字样、内容,还有涉金融属性字样的商标。
此外,支付机构收银台页面里,支付工具得跟贷款等金融产品分开展示,不能误导用户致使其混淆支付工具和贷款产品;非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可以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去营销金融产品,尤其是那种以荐股形式开展的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为了清晰地梳理出金融机构跟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权责界限,《办法》作出要求,要让金融机构强化对合作平台的事前评估以及持续管理,还要求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去介入或者变相互相介入金融产品销售的环节。金融机构以及其员工不能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借着“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等样式变着法子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进而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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