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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 发布时间:2011-12-01 14:10 来源:互联网

青海省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18日公布。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为准。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应试人员可自11月18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本人成绩。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核查申请。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少数民族自治州、自治县的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的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 

  应试人员达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自2011年12月16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自12月16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省司法厅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由司法部另行公告。 

  成绩合格人员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由本人亲自逐项如实填写《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2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的人员,还须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 

  4.近期同一底片2寸(46×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1张用于制作证书); 

  以上材料原件由受理申请机关审验后退回。各种复印件须按页分别复印,统一用A4纸居中复印,不得缩小或放大,要求字迹清晰,印章清楚。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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