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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1-07 11:05 来源:网络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0〕73号

各地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专门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印发于你们,务必要遵照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首先,为了能够充分地将外部审计对于银行业监管所具备的补充作用给发挥出来,其次,进而促使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稳健地开展经营活动,然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最后,制定了当前这个指引。

本指引所讲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那种依据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还有外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于中国境内所设立的分支机构,这是第二条的规定 。

称外部审计为本指引所指的,是外部审计机构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年度财务报告展开的审计;外部审计机构指的是,接受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对其予以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外审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监管机构,是指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金融机构中的银行业,其中的第三条规定,应当去建立,要健全,关于委托外审机构的,一系列的相关规章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对外部审计负最终责任。

第二章审计委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委托,具备独立性,且具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声誉良好的,外审机构去从事审计业务。对于合格外审机构的评估,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这些因素:

(一)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

(二)具备跟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相匹配的规模,拥有与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资源,以及肩负着和前两者适配的风险承受能力 。

(三)具备充足数量的,拥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拥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专业胜任能力。

通晓金融法规银监会网站,知悉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与流程,明白内部控制制度且知晓各种风险管理政策,这四点都属熟悉范畴 。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过程里形成的档案,进行完整保存,银行业监管机构,则能够对上述那些档案,展开检查。

第六条,外审机构若存在下列情况当中的任何一项,那么银行业金融机构就不适合委托其去从事外部审计业务:

于专业胜任能力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在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的经验上,也显著缺乏,并且风险承受能力同样明显不足的,。

具有欺诈行为,存在舞弊行径,在执业经历期间遭受过行政处罚,受到过刑事处罚,并且时限未满三年的情况 。

(三)与被审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

第三章审计质量控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第七条规定指出,应对外部审计的程序以及质量控制体系予以了解,在配合外审机构展开审计工作之时,要为其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创造便利的条件,为其提供便利支持 。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银监会网站,应当跟外审机构,充分去沟通,要了解审计进展状况;及时把审计过程里,出现的重大事项,报告给银行业监管机构。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去评估外审机构的审计报告质量,还要评估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标点符号。

第十条,银行业监管机构,能够对外审机构的审计报告质量,展开评估,并且,对于存在重大疑问的事项,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其他外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外审机构当中,同一签字注册会计师,针对同一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外部审计的服务年限,不可以超过五年;要是超过了五年的话,那么银行业金融机构就需要求外审机构,更换签字注册会计师。

有第十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适合委托,负责其外部审计的外审机构,去提供咨询服务。

第四章终止审计委托

第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若发现外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特别关注,并且,可以终止委托其审计工作,。

(一)未履行诚信、勤勉、保密义务,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业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其三起步网校,倘若银行业金融机构难以按照规定的期限去披露年度报告,是因为审计人员在数量上或者时间上存在保障不足的状况 ,标点符号。

(四)审计报告被证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第十四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察觉到外审机构存有下列问题之际,能够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即刻评估委托该外审机构的适宜性:

(一)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

(二)存在严重舞弊行为的;

(三)极其严重地背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存在本应能够发现然而却未被发现的重大问题的。

对于那些因为上述所提及的原因而被终止委托的外审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二年的时间之内,是不可以委托它们去从事审计业务的。

对于第十五条种情况的规定,即当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外审机构单方面提出要终止审计委托的时候之时,银行业金融机构是需要应当及时地去报告给银行业监管机构的。

第五章与外审机构的沟通

银行业监管机构需适时举行会谈,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要适时举行会谈,外审机构同样应当适时举行会谈,且这些会谈或是双方会谈,或是三方会谈,目的在于及时交流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外审机构依据审计准则,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情况,在此情形下,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进行阻挠。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章程;

(二)影响持续经营的事项或情况;

(三)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四)管理层有重大舞弊行为;

五,决策机构内部,发生了严重冲突,或是关键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突然离职 。

第八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鼓励外审机构,依法依据审计准则,开展外部审计,并且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部审计质量,存在 严重负面影响的行为。

第六章审计结果的利用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外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后,及时将副本报送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外审机构出具的管理建议书后,及时将副本报送银行业监管机构。

第二十条,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去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建议等审计信息系统,要充分利用,外部审计相关信息。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重视外部审计所发现的问题,并且要积极进行整改,之后还需将整改的结果报送至银行业监管机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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