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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报检员考试入境知识辅导(1) 发布时间:2011-07-26 10:29 来源:互联网

2011年报检员考试入境知识辅导(1)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概念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等的要求,对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认证及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督管理工作。

二、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源自: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1864年,由英商劳合氏的保险代理人上海仁记洋行代办水险和船舶检验、鉴定业务,这是中国第一个办理商检的机构。

1929年,工商部上海商品检验局成立,这是中国第一家由国家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局。

(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中国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是1903年,在中东铁路管理局建立的铁路兽医检疫处,这是中国最早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构。

(三)1873年,由于印度、泰国、马来半岛等地霍乱的流行并向海外广泛传播,在上海、厦门海关设立卫生检疫机构,订立相应的检疫章程,这是中国出入境卫生检疫的雏形。

1998年3月,这三者的执行部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1年4月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但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体制及业务不变。

国家质检总局成立的同时,还成立了两个委员会,一个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国家认证、认可工作;另一个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一、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一)国家以法律形式从根本上确定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二)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四部法律的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具有执法主体地位。

我国检验检疫部门是垂直领导体制

(三)中国相对完整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体系,是依法施检的执法基础

(四)中国检验检疫法律具有完备的监管程序,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1、四部检验检疫法律都有一个具有强制性的闭环性的监管措施,最主要的是货物的进出口都要通过海关最后一道监管措施。

我国现行的通关模式是“先报检、后报关”。

2、通过与海关配合,保证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3、进口国要求出口国的检验检疫部门行使检验检疫职责,履行义务。

4、合同规定凭检验检疫部门检验证书交货结算和对外索赔的,没有证书无法装船结汇和对外索赔,起到了监督和制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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