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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招标师考试《采购法律法规》第二讲21 发布时间:2011-07-26 08:16 来源:互联网

2011招标师考试《采购法律法规》第二讲21

《示范法》的组成

《示范法》共有6章57条。

第1章1-l7条为一般规定,介绍《示范法》的适用范围,定义,资格预审,交流方式,拒绝全部投标,中标通知和语言等;

第2章8-22条说明采购方法及其适用条件;

第3章23 - 36条叙述招标程序,分为招标和资格预审(23~ 28条),投标(29~ 32条)和开标、评标(33 -36条)三部分;

第4章37-45条规定了服务采购的主要方法;

第5章46-51条介绍其他采购程序;

第6章52 -57条为采购审查。

(2)、<示范法>规定的招标采购方式

《示范法》规定,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最主要的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采购(第18条),服务的采购方式(第37条)与货物和工程相比,竞争内容和评标方法有所不同。

《示范法》中货物和工程采购的招标方式主要是在价格上的竞争,而服务的采购方式则主要是在质量上的竞争。

除公开招标外,《示范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有:

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适用的两阶段招标( Two Stage Tendering) (第46条)

有限招标(Restricted Tendering) (第47条)

征求建议书(Request for proposals) (第48条)

竞争性谈判(Competitive negotia-tion)(第49条)

询价采购(Request for quotations)(第50条)

单一来源采购(Single source procurement)(第51条)

专门适用于服务采购的最低价无谈判选择(第42. la)、组合价无谈判选择(第42. lb)、

同时谈判选择(第43条)和顺序谈判选择(第44条)

《示范法》详细规定了这些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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