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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初级经济师:其他税收制度(2) 发布时间:2011-07-26 08:00 来源:互联网

2011初级经济师:其他税收制度(2)

第二节 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一、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包括:

1.城乡居民个人;

2.私营组织和个人工商户;

3.华侨、港澳台同胞;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5.外国人;

6.国有经济单位;

(二)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具体包括下列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注意: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3.房屋买卖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作为投资或作股权转让。但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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