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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初级经济师:其他税收制度(3) 发布时间:2011-07-26 07:57 来源:互联网

2011初级经济师:其他税收制度(3)

第三节 车船税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收对象,向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依法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可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

二、车船税的税率

Ø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

Ø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Ø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Ø 按照公平税负、拓宽税基的原则要求,新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将车辆、船舶税额表合并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三、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车船税实行从量计税的方法,分别选择了三种单位的计税标准,即辆、净吨位和自重吨位。

1.采用以辆为计税标准的车辆有:电车、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人力车、畜力车等。

2.采用以净吨位为计税标准的主要是船舶。

3.采用以自重吨位为计税标准的有: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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