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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初级经济师:其他税收制度(4) 发布时间:2011-07-26 07:55 来源:互联网

2011初级经济师:其他税收制度(4)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规定如下: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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