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发出但尚未收取货款的商品发出商品属于什么科目,包括产成品、自制半成品以及包装物等,在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产生。此类商品在会计核算上,不能直接计入销售,而是需在货款实际收到后,销售交易方能成立。为确保对商品发出及货款收取过程的反映与监督,有必要设立“发出商品”这一会计账户,以组织相关核算工作。商品的实际成本及代购方垫付的运输杂费需记入此账户,一旦收到货款,便按照商品成本及已收回的代垫运杂费进行贷记,同时,由购货单位退还的商品实际成本亦在该账户贷方体现。
发出商品的主要账务处理
对于未能达到收入确认标准的商品发出,应当依据该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购入价格)以及预定成本(或销售价格),在账目上对该科目进行借方记账,同时,对“库存商品”科目进行贷方记账。
商品一旦符合收入确认标准,就必须结转销售成本,对“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进行借记处理,同时进行贷记。若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进行核算,还需将应分摊的成本差异或进销差价结转,对“产品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账户进行借记,并对“主营业务成本”账户进行贷记;若实际成本超过计划成本,则需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若商品被退回,需根据退回商品的实际成本或进价,亦或计划成本或售价,进行会计处理,具体操作为:在“库存商品”科目下进行借记,同时在本科目下进行贷记。
发出商品的会计分录
1.发出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按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借:应收帐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贷:发出商品
2.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
不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企业持有的、目的不同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定方法
在常规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对于直接用于销售的成品、商品以及出售材料等存货,应依据其预估的销售价格起步网校,扣除预计的销售成本、税费等因素,计算出其可变现的净额。
在正常的生产运营活动中,应当依据生产出的成品的预估销售价格,减去直至完成生产预计将产生的成本、预估的销售开支以及相关的税费,以此来确定该材料的存货的可实现净值。
2.存货估计售价的确定:
(1)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
在一般情况下,应以商品或产品的合同定价为依据,来计算其可实现的净价值。
若存货持有量超过销售合同所规定的订购量,那么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依据常规销售价格来确定计算基础。
若企业所签订的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商品尚未生产,尽管企业已掌握用于该商品生产的特定原材料,其可变现的净额仍需依据合同所定的价格进行核算。
(2)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存货
销售商品或制成品时,其可变现的净额计算应依据商品或制成品在市场上的通常售价,即市场销售价格来确定。
出售所用的材料等发出商品属于什么科目,其可变现净值的计算应依据这些材料等在市场上的销售价格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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