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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审计师《企业财务管理》第六章重点(2) 发布时间:2011-07-15 08:47 来源:互联网

2011年审计师《企业财务管理》第六章重点(2)

考点二 非股份制企业利润分配(掌握)

一、原则

1.规范性原则

2.公平性原则

3.效率性原则

4.比例性原则(要有一定比例的留利)

二、程序

税后利润的分配应当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10%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以后,可以不再提取。
▲补充:法定公积金的计提基数是“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即:
年初存在累计亏损:法定公积金=抵减年初累计亏损后的本年净利润×10%
年初不存在累计亏损:法定公积金=本年净利润×10%

3.提取任意公积金

由投资者决议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本年提取的公积金
=(本年净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本年提取的公积金。

▲补充: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当年没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一般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三、企业利润分配项目

(一)公积金

企业提取的公积金主要可以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按税法规定不能用税前利润弥补时,可用税后利润弥补,也可用公积金来弥补。(三种补亏方式)

2.用于增加企业注册资本。企业的公积金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以后,也可以用于增加企业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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