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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案例:职工不愿作劳动能力鉴定 发布时间:2011-07-02 11:45 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案例:职工不愿作劳动能力鉴定

童某是某单位的一线职工,不久前,他在搬运零部件时不慎摔倒造成两只胳膊不同程度骨折,住院医疗费全部由单位承担。病情稳定后,童某要求单位支付其8万元伤残待遇。当单位提出带童某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时,却遭到了拒绝,理由是单位已买通了关系,担心鉴定结论对自己不利。

单位称不进行工伤鉴定无法确定赔偿金额,但童某坚持认为自己的营养费及后续治疗费都不止8万元,让单位支付8万元伤残待遇已经是最低要求了,双方僵持不下。那么,在工伤职工不愿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单位该怎么办呢?如果童某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又该如何处理?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它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和基础。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待遇和伤残待遇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只有在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才能确定其应享受的伤残补助金标准,以及应否享受伤残津贴、是否可以退出工作岗位等。因此,工伤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应积极配合。在单位不积极申请的情况下,自己应主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拒绝治疗或者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当童某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却主张享受伤残待遇时,所在单位可以拒绝。《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就是说,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只能按上述程序申请再次鉴定,而不能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的途径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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