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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报检员考试卫生检疫综合辅导:卫生检疫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1-06-26 18:05 来源:互联网

2011年报检员考试卫生检疫综合辅导:卫生检疫的特点

卫生检疫的特点

一、强制性

世界各国的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做法、相关规则、协定等,都赋予卫生检验检疫机构以公认的法律地位;国际贸易合同中对卫生检疫也有明确的条款规定,使卫生检疫工作受到法律的保护,所签发的证件具有法律效力。卫生检疫通过立法手段,强制执行,以防止传染病传入或传出国境和蔓延,并控制其在国内不同地区间的传播。

二、技术性

卫生检疫是国家为维护根本经济权益与安全而实施的重要技术贸易壁垒措施,是保证中国持续发展和对外贸易顺利进行的需要。卫生检疫机关作为技术执法部门,离不开对有害生物鉴定、消毒、灭菌、杀虫等科学技术的应用;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技术防治措施,需要由国家授权的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来执行,是高水平的技术行政。

三、预见性

卫生检疫工作需要有预见性,通过危险度分析评估、制订预警和应急准备等干预手段,针对外来危害严重、在国内未发生(或分布不广)而可能传播的疫情以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御疫病于国门之外”和“防患于未然”。因此,卫生检疫是特殊的预防手段。

四、综合性

卫生检疫工作的开展应与海关、交通运输、邮政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需要多部门、地区乃至全社会的配合支持,以制定全局性的战略措施,否则难以取得卫生检疫的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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