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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1年高级会计师考试有关事项 发布时间:2011-06-24 12:57 来源:互联网

上海市2011年高级会计师考试有关事项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做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1〕215号)精神,现将上海市2011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持有会计从业资格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职在岗会计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1.获得博士学位,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3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或在大中型企业的财务会计岗位上担任负责人(正、副科级以上)职务满二年,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4.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1年以上,并取得会计师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相关专业中级资格是指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
  二、报名办法、时间和费用
  1. 报名办法:本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部实行网上报名方式,具体报名办法及流程详见上海财政网(www.czj.sh.gov.cn)有关公告。
  2. 报名时间:2011年6月28日至7月4日。网上报名时间从2011年6月28日上午9:30开始至7月4日24:00结束。
  3.报名费用:报考人员每人应交报名费10元、考务费80元。
  三、考试时间
  2011年9月4日(星期日)上午8:30—12:00。
  四、考试方式
  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的理论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会计业务的能力和解决会计工作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五、其他事项
  1.为加强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及诚信体系建设,本市报名办法实行承诺制度。报考人员应认真对照报名条件,签署承诺书。对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资历证明的,将根据财政部、原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00〕11号)规定予以处理。
  2.参加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对考试合格人员,实行验证领取合格证书的规定。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3.报考人员应按规定交纳报名费、考务费,预订考试辅导用书款等各项费用在报名时均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系统一次付清。
  4.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2011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大纲》及中国会计学会编写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高级会计实务考试辅导教材(2011)》可以在网上报名时预先登记征订。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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