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教育法律法规简答题问答2
11. 教育法律规则的结构:假定、处理(可以怎样,不能怎样)、法律后果
12. 教育法律类别:1.调整方式分(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2.强制性不同分(强制性规则/任意性规则)3.内容确定性不同(确定性原则/委托性原则/准用性原则)
13. 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法律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4. 教育法律的构成: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客体〉18岁—16岁---10岁—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16—18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5. 主体的种类:公民(居住我国的外籍人和无国籍人,只要从事教育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利益共同体、国家
16. 客体的种类:物、行为及其后果、精神产品
17. 教育法律事实:是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包括教育法律事件/教育法律行为
18. 教育法律形式:也称教育法的渊源,执教于法律的具体表下形式,既有不同国家机关依照不同方式创制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律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
19. 教育法律类别: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及国际教育条约协议
20. 判断和确定教育法律效力等级遵循的原则:1.下位法服从上位法2.特殊法优于一般法3.后定法优于前定法4.特定程序法律优于一般程序法律5.被授机关的立法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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