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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辅导: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解读(6) 发布时间:2011-05-16 16:27 来源:互联网

2011年司法考试辅导: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解读(6)

1、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经常居所地法律

民事行为能力——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在国籍国均无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依照本法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自然人经常居所地不明的,适用其现在居所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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