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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辅导: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解读(2) 发布时间:2011-05-16 16:23 来源:互联网

2011年司法考试辅导: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解读(2)

(一)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至第十条)

1、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民通意见》178: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后法优于先法

第二条第一款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3、最密切联系原则

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合同领域,该法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仅次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适用准则,并采用了“特征性给付说”。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情形下,合同“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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