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一、定义 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 教材中所给出的定义与上述相同,即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利和权力,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所说的组织和个人都属于社会实体的范畴,我认为统称社会实体更为贴切。社会实体具体包含国家、政府机构和市场实体。其中市场主体又是一个较大范畴,不过其主要构成还是形形色色各类企业。 此上就是对经济法主体概念的一点理解,究归其说,经济法的主体无疑是由人和以人为本所建立的机构和组织,能够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当中、同时又符合经济法相关规定的的个体、团体均视为其主体。 二、分类 对于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也与其他诸多事务的分类相类似,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其划分为多种不同的形式。 上述的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也可以从其他的角度进行分类。例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立法主体和执法主体等,这样,在宏观调控方面享有立 法权或准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就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在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都是重要的调控主体;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则是重要的规制主体。 三、主体资格取得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是指经济法主体应当具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前者是指当事人能依法得以参加某种经济法律关系,并在该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后者则是指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只有这两种能力具备了才能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取得了经济法主体资格,就是使该主体具备了参加现实经济关系的可能性,而只有把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性,即进行经济活动,参加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才能使自己的主体资格体现出来。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实现,就是由静态的法律上的主体资格转化为动态的经济法律关系实践上的主体资格。 经济法主体资格是通过下述两种方式实现的: 一是通过参加经济组织关系实现。在国家协调国民经济运行中,形成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监督关系和经济调控关系,经济法主体参与其每一过程、每一环节,通过行使经济权力或享有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实现一定经济目的。 二是通过参加经济活动关系实现。经济法主体进行具体经济活动,通过行使经济权利并承担经济义务,实现自身经济目的。 总体可以概括、归纳以下表的形式体现: 【例题1】下列关于我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依法享有权利或权力、承担相应义务者 B、无国籍人不能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C、国家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D、非法人团体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例题2】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 A、某市财政局 B、工会、学术性团体 C、具有美国国籍的王某 D、公民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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