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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辅导:工程质量责任体系2 发布时间:2011-02-25 16:52 来源:互联网

  3、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1) 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一不许,两不得”)

  (2)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实行总分包的工程,分包应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两不得”- 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两不使用”-不使用不合标准的产品;不使用未经检、试验和检、试验不合格的产品。)

  4、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1)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两不许”—不许超越许可范围、不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一不得”—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责任主要有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两个方面。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故意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承担法律责任。若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属违约责任,应当向建设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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