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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监理工程师辅导: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2 发布时间:2011-02-25 16:47 来源:互联网

  3.工期延期的费用索赔

  工期延期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包商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商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制。因为工期和费用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例如:由于特殊恶劣气候等原因承包商可以要求延长工期,但不能要求补偿;也有些延误时间并不影响关键路线的施工,承包商可能得不到延长工期的承诺。但是,如果承包商能提出证据说明其延误造成的损失,就有可能有权获得这些损失的补偿,有时两种索赔可能混在一起,既可以要求延长工期,又可以获得对其损失的补偿。

  (1)工期索赔。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通常是由于下述原因:1)合同文件的内容出错或互相矛盾;2)监理工程师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曾发出承包商要求的图纸和指示;3)有关放线的资料不准;4)不利的自然条件;5)在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6)额外的样本与试验;7)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命令暂停工程;8)业主未能按时提供现场;9)业主违约;10)业主风险;11)不可抗力。

  (2)延期产生的费用索赔

  以上提出的工期索赔中,凡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延期,属于业主也无法预见到的情况,如特殊反常天气等,承包商可得到延长工期,但得不到费用补偿。凡纯属业主方面的原因造成拖期,不仅应给承包商延长工期,还应给予费用补偿。

  4.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

  解决这一问题建议采用“奖金”的办法,鼓励承包商克服困难,加速施工。即规定当某一部分工程或分部工程每提前完工一天,发给承包商奖金若干。这种支付方式的优点是:不仅促使承包商早日建成工程,早日投入运行,而且计价方式简单,避免了计算加速施工、延长工期、调整单价等许多容易扯皮的繁琐计算和讨论。

  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

  由于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承包商有权要求补偿损失,其数额是承包商在被终止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用、保险费、贷款利息、保函费用的支出(减去已结算的工程款),并有权要求赔偿其盈利损失。

  6.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

  (1)对固定总价合同不予调整。这适用于工期短、规模小的工程。

  (2)按价差调整合同价。在工程结算时,对人工费及材料费的价差,即现行价格与基础价格的差值,由业主向承包商补偿。即:1)材料价调整数=(现行价-基础价)×材料数量;2)人工费调整数=(现时工资-基础工资)×(实际工作小时数+加班工作小时数×加班工资增加率);3)对管理费及利润不进行调整。

  (3)用调价公式调整合同价。在每月结算工程进度款时,利用合同文件中的调价公式,计算人工、材料等的调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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