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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2-27 09:13 来源:网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审计秩序促进健康发展的意见》 《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23]30号)中,我们将继续加强会计服务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净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环境。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财务会计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财监[2023]2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四类工作的通知》 202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关于违规违规专项整治的通知》(财办会[2023]8号)工作部署要求,现将具体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纠正注册会计师挂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但不实际执业、注册会计师非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行为。

2. 时间安排

(一)自查工作

时间:4月21日至4月28日

1、各所应自查是否有非专职执业、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受过刑事处罚、死亡、辞职的注册会计师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电话,并填写《自查表》 ——《会计师事务所名义执业注册会计师行为审核报告》(附件1)。

2、未缴纳养老保险、多地缴纳养老保险、不在会计师事务所的,须提交与全职执业相关的详细说明及证明材料(包括事务所工资支付的银行记录) 、个人纳税申报缴纳证明、内部退税证明文件等)请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注册会计师年检模板》提交。

3、《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名义执业自查报告》纸质材料须于4月28日前邮寄至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新闻大厦12D会员服务部,深圳收藏。

(二)清理工作

时间:4月21日至5月30日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知非本所专职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办理注册会计师注销业务。

注册会计师不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注销程序办理注销账户。

(三)检查工作

时间:5月1日至7月15日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注册会计师行业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财办会[2023]8号)文件要求,我部将结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参保信息和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年检材料开展此项工作。

三、注册会计师资格审查及处罚

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99号)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注册会计师注册结果予以公告资格审查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深圳市财政局。

(一)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虚假承诺的,将接受行业自律处罚,并记入行业诚信档案。

(二)检查过程中,发现仍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所有注册会计师将被列为下一年度年检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于非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且6月1日前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注册会计师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电话,我们将按照《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注销登记的通知》的规定,通报行业内《2023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批评。

(四)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涉嫌违反社会保险、税收征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将向市财政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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