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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实行一校一名制 发布时间:2024-02-23 10:08 来源:网络

近日,教育部正式印发《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命名必须坚持名实一致,准确规范,实行一校一校。 - 单一名称系统。

据了解,《暂行办法》颁布后将适用于全日制大学、独立学院、高职院校、专科学校的命名事宜,如新设立的大学的命名、现有大学的更名、合并机构的命名。 更名等并不要求按照最新措施改变现有高校名称。

《暂行办法》对高等学校名称中地域领域、学科或行业领域、英文译名等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理字段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原则上不得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国际”等常用代表中国和世界的词语,也不得使用“华北”、“华东”等词语高校命名最新规范,使用“东北”和“西南”。 地区变体字体。

(二)原则上不得使用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区名称; 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级名称。 其他学校如确实需要使用省级名称,省级人民政府会协调控制,但必须在名称中明确表明学校所在地。

(三)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大学的中文译名和缩写。

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学科、行业领域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农林师范院校合并或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学校名称,保证农林师范教育不被削弱。

(2)避免盲目跟随行业的发展变化而频繁变革。

高等学校使用英文翻译时,应当遵循以下规范:

(1) 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2)如果学校名称为“”,则对应的英文翻译为“”。

(3)如学校名称为“学院”,对应的英文翻译为“”,或者根据学科类型的不同高校命名最新规范,也可译为“”“”“”等。

高等学校名称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捐赠人姓名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名义。 但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人姓名可以在学校名称中使用。

(二)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不得擅自使用。

(三)避免与其他学校名称相似的名称混淆。

(四)字数原则上控制在12字以内。

(五)独立学院转入的独立学院名称中不得含有原学校的名称和简称。

《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应当严格管理、合理使用、依法保护承载学校历史和声誉的校名无形资产,维护校名稳定性。 同级别更名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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