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境内法人企业登记管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23 年 1 月 3 日
福建省内资法人企业登记管辖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福建省工商局,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现对福建省境内法人企业登记管辖作出如下规定。
1、应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
(一)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工商局注册的公司。
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
(一)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企业(含自然人投资);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四)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
三、市级以下登记机关按照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设区的市内资公司登记管辖的规定,办理本辖区内的法人企业登记。 其中福建省工商局,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可以由设区的市登记。 向市登记机关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并持股50%以上的公司,可以在区、市级以下登记机关登记。
平潭综合实验区登记机关依照前款规定对辖区内的法人企业进行登记。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23年9月15日发布的《本省境内法人企业登记管辖规定》(民工商企注[2023]205号)同时废止。同时。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发表于 202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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