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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台湾、澳门、台湾市民或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质量工程师报考条件,具备下述条件者均可报考出席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1.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循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严守职业道德。
2.报名质量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3.报名质量专业高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1)取得学院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学院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发布之日(2000年12月22日)曾经,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兼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二)获批免试部份课目的条件:
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兼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出席相应级别的“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课目的考试质量工程师报考条件,考试合格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
(三)报考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期限。
(四)台湾、澳门、台湾市民申请出席考试,其报考资格审查根据国人部发〔2005〕9号和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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