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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发布 发布时间:2024-02-18 17:11 来源:网络

4月27日,住建部职业资格注册中心官网发布2023年,部门壁垒被打破,安全性真正提升!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试工作。 应急管理部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监督研究院编制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安全、道路交通安全专业科目除外)考试大纲并组织试题,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行业制定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机构分别负责编制建筑施工安全、道路交通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安全类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并组织实施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本地区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践”四个科目。 其中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践》为专业科目。

《职业安全生产实务》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含消防安全)。 考生报名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这项工作需要选择一个。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实务》两个科目组成。

第四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四天半,每科考试时间为2.5小时。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为期两天半。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考试时间为2小时,《安全生产实务》科目考试时间为2.5小时。

如果采用电子考试,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可酌情缩短。

第五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以4年为一个周期。 参加所有4个科目考试的人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内通过所有科目。 免考一科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考试。 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考试科目均合格且免考两门科目的,必须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考试科目均合格,方可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办法,以2年为一个周期。 考试考生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内全部科目合格,方可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报名参加其他专业考试的人员,可以免试公共科目。 考试合格后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书。 该证书作为注册登记及其他事项中专业类别变更的依据。

第七条 符合《规定》规定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条件,具有高级、正高级工程师职称,从事安全生产业务10年以上的,可以免试。来自《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考试。 基础》2科目。

符合《规定》规定的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本科毕业时安全工程专业经国家工程教育专业认证的,可免试《安全生产基础》技术”主题。

第八条 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条件的考生,必须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注册。 考生须在指定日期、时间、地点持相关证件参加考试。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中央企业人员应当按照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大学、中专或高考定点学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自己设置吧。

中、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离的原则。 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试题、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不得参加或者组织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参加培训的考生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制定到使用的各个环节。的考试题。 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泄密。

第十二条 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为保证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顺利过渡,新旧系统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衔接:

原制度文件规定的各科及格成绩的有效期将延长,并按照新制度规定的四年周期进行管理。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及格分数分别对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技术》。 “安全生产专业实践”科目及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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