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11.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10]53号)以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修订公告》(2023年第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土地价值的有关问题——现将增值税预征税率和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1.土地增值税暂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初步征收结算应区分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其他房地产三类。 预警率如下:
类型
预防率
普通住房
2%
非凡的住房
3%
其他房地产
地下室、停车位(库)及其他附属设施
2%
工业建筑、商业建筑及其他房地产
3%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不预缴土地增值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但必须按照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2、土地增值税初步计算方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预收货款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缴土地增值税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土地增值税预缴税额=(预缴税款-预缴增值税税额)*预缴率。
3.核定土地增值税征收率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出售或者旧房屋、建筑物转让的,核定征收标准如下:
1.对未竣工并已完成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转让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2、普通住房核定税率不低于5%;
3、非普通住房核定税率不低于6%;
4、别墅核定税率不低于7%;
5、工业建筑、商业建筑等房地产,核定税率不低于6%;
六、地下室、停车位(库)等附属设施,核定税率不低于5%。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原则上采用核算征收方式。 特殊情况,也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契税缴纳信息和同期、本地区土地历史成交价格或者政府公布的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确定土地价格,计算核定征收率。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收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别公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
2023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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