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超出执业范围执业的例外情况
第01部分
医生执业超出执业范围的认定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和《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医生需要登记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其中,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属于“专业”范围,执业地点属于“所在地”范围。 据此,医生超出执业范围执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超出专业执业范围执业;二是超出执业范围执业。 二是超出实践范围的实践。
(一)超“专业范围”执业的认定
1. 一般情况下,一个人只能注册并执业一种职业
卫生部《医师注册执业范围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取得二类以上医师资格的医师,但有下列两种情况的除外: ,只能选择一类及相应职业之一注册为执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的其他职业执业活动。”
2、两种特殊情况下,可以注册执业多个专业
第一: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临床医生,最多可申请注册与其执业范围相同类别的专业,最多3个。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临床医生可以申请注册以公共卫生专业为执业范围; 公共卫生医师可以申请注册以临床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3.计划生育机构临床医生的执业范围仅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4.医疗机构临床医生以“妇产科”为执业范围注册,其范围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对“执业场所”以外执业的认可
执业地点规定:目前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在“多点执业制度”、“出诊制度”、“医联体执业制度”、“远程医疗制度”等方面,对医生执业地点有不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
1.多点练习系统
1)多点执业的“执业地点”界定 执业医师:省级行政区划 执业助理医师:县级行政区划
2)同一执业地点可以有多个执业机构,一个主业机构(注册)+多个其他机构(备案)
3)执业医师可以选择多个执业地点(跨省份)执业,助理医师只能在一个执业地点执业。
2. 外出咨询系统
医师外地问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在执业范围内为其他医疗机构的特定患者进行的诊疗活动(《医师外地问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医师外出就诊规定》(以下简称《医师外出就诊规定》)。 医生外出就诊的条件及注意事项:
首先,在征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咨询的内容、费用等都要向患者说明,并征得患者的同意。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同意(《出境就诊规定》第四条)。 这里的“同意”最好是书面同意。
二是邀请咨询医疗机构必须向咨询医疗机构出具书面咨询邀请函。 内容应当包括拟咨询患者的病历概要、拟邀请的医师或者邀请的医师的专业技术资格、咨询的目的、原因、时间和费用等。(《诊疗办法》第五条) 《外出咨询规定》)
三、该医疗机构同意医疗管理部门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情况下,及时安排医生外出会诊。 会诊影响单位正常业务但有特殊需要的,须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境外咨询规定》第七条)
四是外出协商的“禁止性”规定。 《外出就诊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医生外出就诊: (一)邀请会诊超出诊疗范围的单位待遇或者单位不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 (二)会诊邀请超出受邀医师执业范围的; (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医疗条件的; (四)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医疗联合体执业体系
在医疗联合体内执业,无需办理变更执业地点和执业机构登记手续。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五条明确:“医疗联合体内(含跨地区医疗联合体)医务人员应当在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执业:已签署协助或托管协议的,无需办理变更执业地点和执业机构备案手续。”
4.远程医疗系统
远程医疗服务是一个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利用通信、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以下简称信息技术)为本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医疗机构利用信息技术直接向医疗机构外的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即远程医疗服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卫计委发〔2014〕51号)第二条
1)远程医疗服务项目范围
远程医疗服务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包括影像学、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远程病例讨论以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上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国卫医发行[2014]51号)第二条
2)远程医疗服务条件及注意事项([2014]51号)第三条):
一是远程医疗目前仅限于医疗机构,需要签署远程医疗合作协议;
医疗机构之间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执业医师法实施细则,必须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合作目的、合作条件、合作内容、远程医疗流程、双方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
其次,医生远程医疗服务必须经过医疗机构批准。
医务人员直接为本医疗机构以外的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必须征得执业注册医疗机构同意,并利用医疗机构统一建立的信息平台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
第三,需要患者的书面同意
邀请方应当充分告知患者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如果不宜向患者解释的,邀请方必须取得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四、远程医疗服务病历的书写和保存
邀请方和被邀请方必须按照病历书写和存储的相关规定共同填写病历信息。 文件原件由邀请方和被邀请方分别归档、保存。
第0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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