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被动式超低能耗》
《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陆建杰克子〔2023〕21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为加强全省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管理,保障示范
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省厅编制了《山东省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自1月1日起实施, 2023年,请认真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九月 19, 2023
山东省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
示范项目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管理,充分发挥超低能耗建筑示范效应,促进建筑领域节能减排,根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的申报、设计、施工、验收等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示范工程、专项设计评审、中期验证、示范验收等监督管理工作。
这
设区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示范项目省级相关要求的初步审查、技术指导、过程检查、进度监督和落实工作,配合示范验收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示范项目由建设单位自愿申报。申报示范项目的项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满足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示范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技术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审批、土地、规划等许可文件。
第六条 示范项目申报程序:
(一)报告单位向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对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建议上报;中央在山东和省级单位的项目,可直接向省住建部门汇报。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四)对通过审查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届满后,无异议的项目列入示范项目名录并予以公示。
第三章 特别设计评审
第七条 示范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指标、建筑气压层布置图、关键节点详图、节能计算、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等。
以上内容经省住建部门审核批准后,施工图设计文件方可审核。
第八条 施工图设计
文件经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通过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如确需设计,应当重新报建单位审查。
第四章 工程招投标
第九条 示范工程施工图设计、重要节点建设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如有技术复杂、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经法律批准后方可实行招标。
第十条 示范工程招标文件、
应采用省级示范文本,将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绩效指标和保障措施纳入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参与单位的资质标准。采用综合评价评价方法进行评标时,应将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专项设计方案、监理大纲、施工技术方案列为评价重点,明确评价标准,提高评分权重。评标委员会中熟悉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技术的专家不少于2人。
第五章 施工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对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技术培训。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示范工程概况及相关技术指标,重点节点建设详细展示板;如果条件允许,应建造一个样板房,以展示关键节点的详细实践。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在市、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示范工程建设阶段的质量监督、节能保温、建筑门窗、气密层结构、空调新风设备等重点节点施工现场监督指导。
省住建部门应当根据示范工程建设进度,及时组织抽查。
第十五条 示范项目装修前,项目单位应当提前2周报省住建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同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物整体气密性、风道气密性、外围护结构热性能缺陷进行专项试验。检验和试验结果符合要求后,即可进行装修。
第六章 示范验收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被动示范内容验收申请,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
设区的市应当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申请验收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论证验收申请文件;(
2)示范项目实施情况综合报告(包括节能设计、新技术应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施工文字和视频数据,以及项目节能减排、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3)气密性、外围护结构热性能缺陷、建筑物整体气密性专项试验报告;
(四)省级奖励基金使用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验收数据通过审核,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根据设计文件和图像数据,对示范工程质量和建筑物整体气密性进行现场验证;
(2)验证技术指标认证文件,包括关键材料和设备的试验报告、空调新风系统的调试报告、外围护结构热性能缺陷的试验报告;
(三)验证示范工程的试运行情况和建筑能耗监测情况;
(四)核实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示范项目,应当颁发山东省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注册中心,取消其示范项目资质,收回省级财政奖励:
(一)纳入示范后一年内未组织实施的项目;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要求提交审核或进展的项目;
(3)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项目未申请验收或验收不符合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相关指标要求的;
(四)在奖励资金使用方面违反规则和纪律的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门每月5日,向省住建厅汇报全市示范工程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注册中心,有效期3年。
(于2023年9月19日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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