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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命名暂行法,不得使用其他学校使用过 发布时间:2024-02-06 20:12 来源:网络

开学之际,教育部于8月31日发布最新规定,为了统一管理我国各地区高校名称,根据现行各地区高校管理机制国家教育部门近日发布《高等教育条例》。 《学校命名暂行法》,实施该法的主要目的是统一我国各地区高等学校的管理,防止学校的错误标识。

我国各省市的全日制大学、独立举办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包括本科院校、专科学校等,适用本法的规定。

该法还规定,学校名称中不得出现“中国”、“国家”等代表性词语,也不得出现“华东”、“东北”、“西南”等中国经济区域的词语。 另外,命名时不允许使用个人名字。 不得使用其他学校使用的校名,实行一校一校名制度。

《高等学校命名暂行法》强调,院校命名时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为了引人注目而使用夸张的名称。 学校命名时要结合实际,注重体现学校特色。 根据招聘人才的需求和特点,以及学校的教学特点来选择名称。

对于这项法律的提出,不少网友不禁调侃:“幸亏很多学校早就有先见之明,要更名,不然很多学校同时更名,真的很麻烦。” ”

法律规定,各地学校名称统一规范。 当地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机构命名时可以使用省级地域名称。 其他机构在命名时使用地方名称的,必须经过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审查。 学校名称必须包含撤回学校位置。

未经授权高校命名规范发布,不得在学校名称中添加他人独立拥有的商标、文字和其他符号。 根据规定,农学院和师范学院合并时,可以保留农学院、师范学院字样。 如果在选择名称时,名称中出现英文和中文的单词,则英文应与中文译名基本一致。

新规定的法律强调,高校命名时,为保持稳定,更名间隔时间应当在10年以上,学校名称不得频繁变更。 学校更名时,如果出现同一学科、同一行业的人物,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合理区分。

在选择名称时,不允许使用外国学校的名称,即使是中文译名。 未经其他学校许可高校命名规范发布,学校名称中不得出现其他学校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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