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暨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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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业务代办从2023年11月1日已迁移至“山东省人民政府网站(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山东)“,网址:
提示:申报初始注册时,如不显示资格专业信息,请在此系统先申领“个人信息修改”
申请主体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已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测、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企业的人员。
申领条件
1.初始注册: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2.延续注册:注册有效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该在注册有效期期满30近日,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延续注册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
3.变更注册: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该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山东省执业注册中心,并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领变更注册手续山东省执业注册中心,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4.增项注册:注册建造师须要降低执业专业的,应该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
5.注销注册:注册建造师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需申领注销手续。
6.重新注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被注销注册或则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7.丢失办理:申请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丢失办理或污损更换,适用于本人自愿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证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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