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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工 发布时间:2024-01-24 11:04 来源:网络

各省、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上海),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大队:

依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188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交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国税函〔2009〕193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浙国税函〔2023〕209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浙江地税申报网,现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工作和社会保险交费登记工作有关衔接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办登记

对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交费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该在其首次上门代办国税业务(包括纳税申报、社保交费申报、领用收据、领取网税系统注册码、签订“一户通”扣款合同等)时,申领社会保险交费登记,并同步签署“一户通”扣款合同,领取网税系统注册码,确保社会保险费网上申报、缴纳入库等流程的畅通。

对已申领社会保险登记的交费单位,公积金编码、参保险种、费率、职工个人信息等专有信息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的内容进行登记。对未申领社会保险登记的交费单位,根据当地“五费全征”通用模版进行征收品目登记,并提醒交费单位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社会保险登记;其中,对未申领社会保险登记的农户专业合作社,暂不代办交费登记。

二、变更登记

交费单位税务登记内容变更涉及社会保险交费登记内容的,应该在税务登记信息变更确认的同时,变更社会保险交费登记信息。交费单位参保险种、征收品目、费率、社保编码、主管公积金部门等交费登记专有信息事项发生变化,或则先申领交费登记后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的浙江地税申报网,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的内容代办变更。

三、与公积金部门信息交互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施行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该进一步强化与公积金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在确保“地税、社保”信息交互满足“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探求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增加信息交互内容,提升数据交易的及时性和确切性。

四、后续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该定期举办社会保险交费登记后续管理工作,对在《税友龙版》已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但未申领社会保险交费登记的交费单位,可通过广东财税12366邮件平台等渠道告知交费单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领社会保险交费登记手续。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2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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