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按照地税国税征管体制变革相关布署,自2023年1月1日起,广东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市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市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近日,向税务部门申报收取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交费部份,由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新政规定扣缴缴纳,并在规定时限外向税务机关预缴。
二、城乡市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市民基本医疗保险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山西国税网上申报,原则上维持原有交费方法和建行、社区、村组、学校等单位代收渠道不变。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交费服务,提高交费人交费体验,逐渐为交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交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跨年度收取的城乡市民基本医疗保险,自2023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收。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市民社会保险费的公告》的剖析
一、《公告》出台背景
按照地税国税征管体制变革相关布署,自2023年1月1日起,广东省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市民的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根据相关要求山西国税网上申报,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市民社会保险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为确保我省社会保险费平稳划转、有序征收,经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确定了机关事业单位交费时间;城乡市民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由村(居)委会协办人员、社区、学校等原有渠道集中代收费款;也可以到当地指定的商业工行网点交费;同时税务部门将逐渐为交费人提供“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交费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因为城乡市民基本医疗保险为跨年度收取,待相关部门完成征收工作任务后,自2023年4月1日起由税务机关征收。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公告》自2023年1月1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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