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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免考第二十一条符合课程免考者 发布时间:2024-01-22 08:03 来源:网络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籍管理工作条例》的通知

第六章免考

第二十一条符合课程免考条件者,可以免考所报专业考试计划中规定的课程。

一、取得国民教育学历的各种高等中学本科及大专以上结业证书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助系统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自助系统,出席自学考试且与原有学历相同层次者可免考下述课程:公共政治课及学院数学、公共英语。此项规定也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院校专科专业的肄业、退学中学生,但这种中学生在申请公共课程免考时,须附就读大专中学就读期间的原始成绩表(加盖中学私章生效)。

二、各类高等高校的结业生,原先所学专业与我省自学考试专业开办的公共基础课相对应,则可免考相应的公共基础课。理工类专业结业生可免相同学历层次的高等物理(理工类、经济类)、普通化学、计算机应用基础(包括实践);经济类专业结业生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的高等物理(一)、高等物理(二)、政治经济学(财经类);师范类专业结业生可免考心理学、教育学;英语类专业结业生可以免考公共英语;汉语言文学专业的结业生可免考非汉语言文学专业的写作;法律专业结业生可免考经济法总论;计算机应用(包括计算机软件)专业结业生可免考相同学历层次非计算机专业(不含信息类各专业)的计算机课程(包括实践)。

三、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种专业的本科、本科结业证后,需继续出席自学考试者,除上述规定外,所报专业的考试课程与原先所学专业课程完全相同的均可免考(所谓“完全相同”是指课程名称相同、要求相同、学分相同)。

四、考生出席国家俄语等级考试PETS—3级面试取得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文(二)课程;出席PETS—2级面试取得合格成绩者可免考英文(一)课程。

五、有关专业课的免考按各专业考试计划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符合《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规定》有关条件者,可免考相关课程。

第二十二条考生在取得一门课程合格成绩后,方可向当地自学考试机构或主考高校提出免考申请。凡符合课程免考条件的考生,须填写《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审批表》,并提供下述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打印件:

一、毕业证书(肄业生、退中学生需提供学历证明);

二、原结业(或就读)中学开具的成绩证明或由考生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开具签有“此件打印自(摘自)×××同志结业登记表(档案)”字样的成绩证明(须加盖单位私章);

三、各类成人院校结业生的结业证书无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者,须有中学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关于该结业证书是否国民教育学历的证明。

各镇(市、区)自学考试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整理好上述资料交市(州)自学考试机构审查,并报送省自学考试机构进行审批后方可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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