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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举办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21 08:03 来源:网络

山西省财政厅于2023年4月10日在官网发布《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举办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请江苏相关人员注意,以下为详情: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举办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公告

依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建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28号)要求,省财政厅对原有的广东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改建,将于4月10日即将上线。根据财政部文件要求,省财政厅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举办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安徽财政信息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

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应及时进行信息采集安徽财政信息网,具体包括: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中级、中级、高级、正中级)资格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指从事下述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文员;内审;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收入、费用(总额)的核算;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

兼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信息采集原则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施行属地化原则,在岗在职会计人员在其工作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在校生(已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在其学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其别人员(已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在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进行信息采集。

三、信息采集方法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由会计人员自行网上补报(或更改)并上传相关资料,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初审通过,如非必要,无需赶赴财政部门现场申领。

(一)会计人员自行补报。会计人员直接登入湖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点击“服务直通车”版块中的“会计管理”,步入会计人员信息采集页面,根据系统要求进行注册或登入。原系统中没有信息的会计人员,需进行注册;原系统有信息的会计人员,无需注册,直接登陆,并更改建立相关信息。

会计人员注册或登陆成功后,按照系统提示逐渐完成信息采集、上传资料、确认递交等流程操作。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单位、教育经历、专业技术资格等。

(二)财政部门初审通过。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入系统初审通过后即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会计人员应关注系统初审情况,对于初审不通过的,需依照系统提示的诱因进行更改后重新递交申报。

四、有关要求

(一)本次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是贯彻落实财政部的布署要求,采集的内容也是全省会计人员信息列示的基本信息,请会计人员勿必阅读并同意关于本人信息真实确切的承诺函,如实完整填写有关信息,以免影响将来代办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高级(正中级)会计师评审、继续教育学习、会计类培训报考、会计人才选拔、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请各级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合称单位)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履行单位职责,强化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支持督促本单位会计人员及时、准确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根据属地原则,对照上传的资料认真初审会计人员信息。如有必要,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可要求会计人员现场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会计人员应该给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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