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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财会〕14号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9 09:06 来源:网络

青海省财政厅文件

财会〔2023〕14号

关于举办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各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建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3〕28号)要求,省财政厅已完成了四川省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升级改建工作,现就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集对象

湖北省内的会计人员,具体包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含中级、中级、高级、正中级)资格的人员;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指从事下述具体工作的人员:

(一)文员;

(二)对帐;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总额)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兼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二、采集时间

集中采集阶段:2023年4月20日至6月30日。

常年采集阶段:集中采集阶段后新增会计人员应在从事会计工作1个月内进行信息采集。

会计人员应按照个人信息变化情况,及时登陆系统对个人信息进行更新,省财政厅将对连续3年个人信息(包括继续教育)未更新的人员进行清除。

三、采集方法和流程

信息采集采用会计人员网上补报本人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和财政部门初审确认的形式。

(一)会计人员登入湖南省财政厅网站()河北省会计信息采集网,点击右下角“山东会计管理”专题页面,“进入“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入口,按照说明和提示注册并补报相关信息。

(二)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人员登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管理端,依据申报人员补报的信息和递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三)信息采集遵守属地化原则河北省会计信息采集网,会计人员在工作单位所在地采集信息;没有工作单位或仍未出席工作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持证人员自主决定在户口所在地或中学所在地采集信息。

四、其他要求

(一)信息采集内容是根据全省会计人员信息管理要求列示的最基本信息,借以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正中级)会计师评审、继续教育学习、会计类培训报考、会计人才选拔等工作提供信息检索和核查,实现会计资格考试报考和继续教育等“零跑腿”服务。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广泛发动宣传,让广大会计人员充分了解信息采集的重要性,确保我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完成。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信息采集工作把握和剖析会计队伍现况,制订有针对性工作举措,不断提升为会计人员服务的水平和会计管理工作水平。

青海省财政厅

202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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