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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01-13 17:08 来源:网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3年第29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更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评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大会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主任李小鹏

2023年9月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更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评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评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59号)作如下更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更改为:“港口危货存储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依照本规定经考评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将第二十八条更改为:“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则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勒令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金;提供虚假信息或则1年之内多次未报信息的,处以3000元以上1亿元以下罚金。”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评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评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2023年6月2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按照2023年9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更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评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法制、业务素养,避免和降低生产安全车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物理品安全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评和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

(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存放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港口危货存储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

(二)危险物理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

(三)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物理品进出港口申报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

(四)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物理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测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员)。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企业包括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者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等。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业人员的考评和从业资格管理,包括港口危货存储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评管理和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本条第二款所称船舶载运危险物理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测,是指托运人委托检测员对其托运的危险物理品的装箱过程、标牌标志、积载隔离等是否符合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外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的现场检测。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省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评和从业资格管理。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危货存储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评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职责负责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第四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应该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拟定培训计划,安排安全生产培训经费,构建培训管理档案。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应该接受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该根据职责对辖区内装卸管理人员和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测。

监督检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查阅相应岗位人员的劳动协议、培训档案、年度考评材料等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检测核实相应岗位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港口危货存储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评管理

第六条港口危货存储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评合格。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订港口危货存储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评大纲。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按照考评大纲编制考评题库,拟定考评程序。

第八条设区的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根据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的考评题库和制订的考评程序,组织港口危货存储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评。考评不得收费。

组织考评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在考评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评合格人员名单。出席考评人员可以向组织考评部门查询考评成绩。

第九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存放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该及时组织本单位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报考出席考评,并向组织考评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递交报考申请及以下报考材料:

(一)申请考评人有效身分护照的打印件;

(二)才能证明其为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有效文件。

第十条经考评合格的港口危货存储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变动工作单位,兼任其他港口危货存储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可不再出席考评。

第十一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存放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该强化经考评合格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及时更新法治、安全、业务方面的知识与技能。

第三章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该根据本规定经考评合格,具备相应从业条件,取得相应种类的《危险物理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见附件),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资格证书》按照危险物理品国际水路运输和国外水路运输类型,细分为包装、散装固体、散装液体等种类,并在证书备注栏中给以标明。

《资格证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样式及编号,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拟定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考评大纲。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根据交通运输部拟定的考评大纲,编制装卸管理人员考评题库,并拟定本行政区域内装卸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该根据交通运输部拟定的考评大纲,编制申报员和检测员的考评题库,拟定考评程序。

第十四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考评程序和考评题库港口业务管理专业,组织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考评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该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订的考评程序和编制的考评题库,组织举办辖区内申报员和检测员的从业资格考评工作。

市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该根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订的考评程序和编制的考评题库,组织举办辖区内仅从事危险物理品国外水路运输的申报员和检测员的从业资格考评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由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施行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考评。施行机构的名录应该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报考出席考评的人员应该向组织考评的机关递交报考申请和有效身分护照的打印件。

第十六条组织从业资格考评的部门,应该在考评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评合格人员名单。出席考评人员可以向组织考评部门查询考评成绩。

第十七条组织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评的部门,应该在公布考评合格人员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评合格人员颁授《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须要换发的,应该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期满前30日至90日港口业务管理专业,由申请人向原发证机关或其从业单位所在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内的培训经历。

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该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期满前完成初审工作。初审合格的,由发证机关重新颁授《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换证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申请换发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该根据本规定重新出席考评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未达到16个小时且培训不合格的;

(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车祸,遭到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条经考评合格拟从业申报员和检测员的,应该向组织考评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申请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的,应该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近2年内的考评合格证明;

(二)首次申请的,应该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递交从业单位的实习证明;

(三)检测员具有正常辨色力,递交医疗机构开具的复检证明;

(四)无因虚报、瞒报危险物理品违法行为曾被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与从业资格的决定。同意的,应该签发《资格证书》;不同意的,应该向申请人说明缘由。

第二十三条2年内未从事船舶运输危险物理品申报或则危险物理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测的,应该重新申请考评和从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须要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应该聘用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该根据所取得的《资格证书》注明的类型和种类范围从事相关作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应该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晨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分证明打印件;

(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

(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

(四)开除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分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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