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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0 14:06 来源:网络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卫生健康委所属各单位,市考试院,各有关单位:

依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卫办人函〔2023〕5号)和浙江省医学学术交流中心(山东省医学情报研究所)《关于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医学〔2023〕61号)要求,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于4月13、14、20、21日召开。为做好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我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共同组织施行,报考资格初审、报名确认由各报考点负责,资格复审由市卫生健康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考务组织由市考试院负责。

二、专业类别、各科目考试时间及考试形式

(一)专业类别。

每门专业的中、初级考试课目均为4科: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

(二)考试形式及时间。

1.护理学中级(师)采用纸笔作答形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日期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4月13日

基础知识

下午9:00—11:00

相关专业知识

晚上14:00—16:00

4月14日

专业知识

下午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晚上14:00—16:00

2.其他112个专业采用人机对话形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日期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4月13、14、20、21日

基础知识

下午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下午10:45—12:15

专业知识

晚上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晚上16:15—17:45

(三)成绩管理。

考试成绩推行三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课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课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估算。已出席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份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考出席剩余课目考试时须确保证件号码一致。

自2024年起,将职业病学划归外科学专业、结核病学划归传染病学专业、职业卫生划入公共卫生专业、计划生育按专业内容分别划归妇产科和肛肠眼科专业;将西医护理划归护理学专业,同时所有护理学专业考试中,相应降低西医内容。目录上将取消西医护理学(中级师、中级,原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高级,原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

2023年考取西医护理学(中级师、中级,原专业代码分别为204、374)、结核病学、职业病学、计划生育、职业卫生(高级,原专业代码分别为311、314、360、363)专业类别的人员通过部份课目的,在2024年考取其执业范围内的相关专业时,保留2023年通过课目成绩进行滚动管理,三年内通过四个课目的为考试合格,给以领取2024年考取专业的资格证书。

三、报名条件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推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变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3〕51号)和《广东省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变革施行方案》(粤人社规〔2022〕6号),均可报考出席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基本条件。

1.遵循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和“珍爱生命、崇尚科学、乐于奉献、团结进取”的湖南大夫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2.身心健康,心理素养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二)考取药学、护理、卫生技术等专业中级职称者,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

报名药(技)士者,具备大专、大专学历

报名药(技)师者,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1.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士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具备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具备学院专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4.具备硕士学位。

报名护师者,具备下述条件之一:

1.具备大专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工作满5年;

2.具备本科学历,从事护士执业活动工作满3年;

3.具备学院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护士执业活动满1年,可直接任命护师职称,也可以出席护师考试。

(三)考取药(技)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和下述条件之一:

1.具备大专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2.具备本科学历,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

3.具备学院专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4.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药(技)师职称后2024医师资格考试成绩查询,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5.具备博士学位。

(四)考取护理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和下述条件之一:

1.具备大专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7年;

2.具备本科学历,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6年;

3.具备学院专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注册并取得护师职称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4年;

4.具备硕士学位经注册后从事护理执业活动满2年;

5.具备博士学位并注册从事护理执业活动。

(五)在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报名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和下述条件之一:

1.具备大专学历,取得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2.具备本科学历,取得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

3.具备硕士学位、大学专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2年;

4.具备博士学位,并取得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六)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报名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和下述条件之一:

1.具备大专学历2024医师资格考试成绩查询,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7年;

2.具备本科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满6年;

3.具备学院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诊所。

(七)考取公共卫生类别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除具备(一)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学历或学位和下述条件之一:

1.具备大专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7年;

2.具备本科学历,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6年;

3.具备学院专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4年;

4.具备硕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满2年;

5.具备博士学位,经执业医师注册后从事公共卫生执业活动。

(八)新冠疫情防治一线医务人员报考有关问题。

符合报考条件的新冠脑炎疫情防治一线医务人员,晋升初一级职称可以提早一年申报出席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对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厅级以上嘉奖奖励的,晋升初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出席考试。由报名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麻疹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惜医务人员举措的通知》(国发明电〔2023〕10号)等规定的人员范围,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考点考试管理机构初审确认。考点考试管理机构对上述人员登记造册,存档备查。上述提早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新政让利。

(九)其他相关规定。

1.报名人员可依据本人学历或学位证书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名相应专业类别。

2.报考出席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限均截止2023年12月31日。报考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高校结业的学历或学位,而且要符合《关于开展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学历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函〔2023〕1379号)等文件规定。

在估算任职年限时,从事医疗或护理等执业活动的,从执业注册时间算起;取得护师、药师或技师等职称,从取得相应资格时间算起。

3.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早一年出席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全科医学、全科医学(西医类)和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4.根据《关于做好台湾、澳门市民出席大陆统一举办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日本市民开放部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永居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3号)和《港澳台市民居住证办理领取办法》(国办发〔2023〕81号)规定,符合报名条件的台湾、澳门、台湾市民以及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永居证》的外籍人员,可在大陆考区报考出席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时应向当地考试报考机构递交本人身分证明,教育部(国家科委)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期限的证明。

5.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考取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

四、考试报考

考试报考包括网上预报考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预报考。2023年12月1—14日,报名人员除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考生管理平台”系统(以下简称“国网”)预报考外,还须登入“广东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审系统”(以下简称“省网”,网址)补报报名信息,并上传报名材料原件彩色扫描件,并分别在国网和省网复印《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申报表》(以下简称《报名申报表》)和《2024年度江苏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初审表》(以下简称《报名初审表》)。已出席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份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考出席剩余课目考试时须确保证件号码一致。报名人员须对两网补报信息及省网上传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清晰度负责。

(二)报考点现场资格初审和确认

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均筹建报考点,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现场资格初审、确认工作。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均筹建报考点(见附件1),受理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含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民政、公安、司法、军队等其他系统所办医疗机构及驻深医疗机构等)的现场资格初审、确认工作。

1.各报考点按照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现场确认的时间和地点,并2023年12月2—15日期间完成报考确认工作。报考点确保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考工作的安全平稳施行,妥善处理各类突发风波。要做好对报名人员的通知和宣传,提早告知报名人员现场确认的具体时间、地点等重要信息。

2.各报考点应按相关规定要求认真审查报名人员提供的护照及材料。考生所有报名材料应一次性递交,报考点现场一次性收齐所有证明材料后方可确认报考。谁初审谁签名谁负责。凡符合报考条件的,经办人员要在申报表“现场初审人员”签名处签订同意报考意见并签名,同时申领报考确认手续;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报考。

3.报名人员须按照报考点的确认时间安排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自觉服从报考点考试报考工作相关安排。

(三)考点初审

1.2023年12月16近日将国网及省网报考确认数据通过系统递交至考点。12月18日将本报考点初审报告(附花清册)加盖私章送市卫生健康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地址:上海市龙华区清水河三路7号中海慧智大楼)初审,申报人员材料由各报考点存留备查。

2.2024年1月3近日市卫生健康能力建设和继续教育中心将初审报告(附复审通过、不通过人员名单)加盖私章送市考试院,市考试院按规定上报省考区。

(四)考试交费

202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推行网上交费,考取人员须及时登陆报考系统查看资格初审状态,经考区资格初审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交费,交费时间为2024年1月29日—2月8日,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网上交费的视为手动舍弃考试。收费标准根据《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东省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卫函〔2023〕826号)执行:初、中级资格人机对话考试每人每科75元,纸笔考试每人每科65元。

(五)考场安排

考场、试室由考点确定后公布,并在《准考证》上详尽标注,2024年4月1—21日期间,考生可登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标注的时间及地点出席考试。

(六)成绩发布及成绩单复印

考试成绩由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于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内在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官网上公布。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打印成绩单。

五、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在国网及省网完成报考后,须同时携带下述材料的原件及打印件至相应报考点完成现场确认。打印件须由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储存单位查证并加盖审查意见、审核人签名及单位私章,证书(护照)原件经初审退后回给报名人员。

(一)《报名申报表》和《报名初审表》。《报名申报表》和《报名初审表》各栏目内容须与递交的护照及材料信息一致,并经所在单位查证并加盖私章。

(二)本人有效身分护照。有效身分护照须与报名人员在报考系统中所填写的护照类型、证件号码一致。

(三)结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考点或报考点对学历或学位有疑义的,可要求考取人员提供学历或学位鉴别证明。持美国高校所获学历学位的报名人员,需同时开具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和美国取得的相关专业学历对应的中英文课程表。

(四)现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报名上一级别工作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应具有下一级别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属省外职称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须递交现资格评审表。

(五)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六)入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报名医学类相应专业(指临床、口腔、中医类别)的人员,须按相关文件要求递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七)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内)打印件。

(八)因换证造成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注册活动未达到相应期限要求的,需递交换证前注册活动相关旁证。

(九)《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北京考点考生报考承诺书》(见附件5)。承诺报考时补报信息递交的材料全部真实确切,材料打印件与原件一致,一经确认签字,信息不再进行更改。

(十)考取所需的其他材料。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涉及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执业时间、诊疗课目的,以执业证(有效期内)和医疗许可证(有效期内)为准。

(二)历史考生补报的护照类型或护照编号如与上一年度(2023年)不一致的考生,需登陆“深圳市考试院公众服务互动系统”()申请进行考试成绩的合并。如未按要求提出申请,将默认为手动舍弃上一年度(2023年)考试成绩,未能进行三年成绩的滚动管理。

(三)每份材料均要求有初审意见和初审人签名;各报考点须在考务管理系统将考生报考数据导入Excel表格,并复印成花清册,各报考点递交的花清册须将新冠脑炎疫情防治一线医务人员、2023年历史考生单独标明,各报考点对于有疑惑的材料须在资格初审情况报告单独说明。

(四)对于初步初审通过的报名人员,在国网和省网同步进行确认,并在国网复印报名人员报考信息确认单,由报名人员本人签名确认。

(五)各报考点应每半天进行一次材料核实,确保国网、省网、已确认的纸质材料数目一致。对已完成现场确认的省网数据,及时递交至考点进行初审(无须等到确认工作全部完结才递交)。

(六)纸质材料由各报考点自行保管,请按一定次序整理,便于查找考点、考区须要复核的考生材料。

(七)各报考点资格初审工作人员应确切把握考试新政,正确掌握报名条件,并认真初审各项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无误,勿必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考确认工作。

(八)考生成绩发布后,各报考点须将本报考点考试通过人员的《报名申报表》统一送至市考试院初审发证。

七、军队卫生人员相关考务工作安排

(一)报考及资格初审

部队卫生人员不施行网上报考,由团级以上单位负责报考组织工作,师级以上单位负责对部队卫生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初审。

(二)考取数据交接和交费

团级以上单位派员持介绍信于2024年1月3—9日期间,到市考试院申领部队卫生人员报名数据的交接。部队卫生人员不推行个人网上交费。

(三)准考证复印

市考试院须于2024年4月2—8日期间负责复印本考点部队卫生人员准考证,并通知部队单位在考前集体发放。

(四)考试施行

部队卫生人员出席考试必须持本人有效期内的市民身分证或临时身分证。

(五)成绩发布

部队卫生人员考试成绩不对社会公布,成绩通知及查询由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军事人力资源保障中心负责。

市考试院须根据《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部队人员出席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11〕172号)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数据交接、考场编排、考试施行等工作。

八、其他

各报考点严格依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按量完成有关报考确认工作,落实安全保密责任,加强监督执纪力度,做好考试报考工作宣传和舆情检测,建立考试服务保障,积极为考生提供人性化服务,确保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安全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广州市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现场确认工作联系表

2.2024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3.工作经历证明、转岗证明参考样本

4.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北京考点报名人员注意事项

5.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北京考点考生报考承诺书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1日

附件:

1.附件1.北京市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现场确认工作联系表.docx

2.附件2.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docx

3.附件3.工作经历证明、转岗证明参考样本.docx

4.附件4.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北京考点报名人员注意事项.docx

5.附件5.202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北京考点考生报考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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