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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组织 发布时间:2024-01-09 08:05 来源:网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在总结原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施行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施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3〕6号),自2023年5月22日起施行。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推行全省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2023年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并入自然资源部,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转归自然资源部负责。

一、实施部门

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行业商会

二、科目介绍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客观题)、《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和《城乡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课目。

三、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师考试教材,严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出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⒈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学院本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⒉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学院大专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⒊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学院大专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⒋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⒌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则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期限相应降低1年。

(二)通过全省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出席《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课目的考试。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出席《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课目的考试。

注意:

⒈在教育部颁行《普通高等中学专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中学颁授的“城市规划”专业学院大专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学院专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行《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中学颁授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⒉《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城乡规划师考试教材,是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出台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中学,在授权期内颁授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中学,在授权期内颁授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四、报名办法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考取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形式申领。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形式代办报名事项的,考取人员须以电子形式订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取有关证明,根据承诺为其代办报考相关事项。未选择告知承诺制形式或则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形式代办报名事项的,考取人员应按报考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申领相关事项,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考试报考推行网上报考、网上缴费。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相关操作。报考前,须完成注册、上传相片等操作。报考时,须认真阅读并知晓《报考须知》等有关内容,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报考信息并完成缴费。报考具体安排详见各市(区、市)有关通知。

五、成绩和证书管理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推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课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免试两科的,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课目考试并合格;免试一科的,在连续的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应试课目考试并合格。考试成绩在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发布。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颁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省范围有效。

六、其他事项

符合考试报考条件的台湾、澳门和香港市民,可以申请出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考试具体信息请以考试通知或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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