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届满须要延后的,安全评价机构应该于届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给以代办延后手续;不合格的,不予代办延后手续。
安全评价监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如下:
1、安全评价监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该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三日外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给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监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2、安全评价监测检验机构因转制、分立或则合并等诱因发生变化的,应该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三日外向原资质认可机关书面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
3、安全评价监测检验机构取得资质一年以上,须要变更业务范围的,应该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资质认可机关收到申请后应该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申领;
4、安全评价监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两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须要延续的,应该在有效期期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资质认可机关应该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申领;
5、安全评价监测检验机构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原资质认可机关应该注销其资质,在本部门网站给以公告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并列入安全评价监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
综上所述,安全评价监测检验机构资质注销后无资质继承单位的,原安全评价监测检验机构及相关人员应该对注销前做出的安全评价监测检验结果继续负责。
【法律根据】:
《安全评价监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该具备下述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多于八百亿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多于一千平方米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其中档案室不多于一百平方米,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满足工作需求;
(三)承当煤矿、金属炼钢、危险物理品生产和存储、烟花炮竹等业务范围安全评价的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高于本办法规定的配备标准(附件1);
(四)承当单一业务范围的安全评价机构,其专职安全评价师不多于二十五人;每降低一个行业(领域),根据专业配备标准起码降低五名专职安全评价师;专职安全评价师中,一级安全评价师比列不高于百分之二十,一级和二级安全评价师的总量比列不高于百分之五十,且高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列不高于百分之三十;
(五)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
(六)法定代表人开具知悉并承当安全评价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七)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一级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并具有与所举办业务相匹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行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具有安全评价师职业资格;
(八)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机构信息的网站;
(九)截止申请之日七年内无重大违规失信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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