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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9 20:07 来源:网络

发布部门:吉林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朝政发[2007]19号

八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合法权益,解决临时聘用人员退职后的基本生活,依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施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20号)、《辽宁省待业保险细则》、《辽宁省工伤保险施行办法》(省政府令187号)、《朝阳市城镇员工基本医疗保险施行办法》(朝政发[2001]33号)、《朝阳市城镇待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出席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朝政发[2004]4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朝阳财政工资查询,现就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应签署劳动协议并出席社会保险。

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待业保险业务分别由同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待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临时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费在税后提取。单位缴交的社会保险费在社会保障开支项目中列支,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扣缴缴交。

三、基本养老保险

(一)临时聘用人员月基本养老保险费交费基数为其上月实发薪水额,最高为我市员工月平均薪资的300%,最低为我市员工月平均薪资的60%。

单位交费比列为交费基数的20%,个人交费比列为交费基数的8%。单位交费基数为全部临时聘用参保人员个人交费基数之和。

(二)从2007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个人帐户管理办法为参保人员构建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存储额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企业员工个人帐户记帐利率付息。

临时聘用人员工作发生变动后,按其本人身分出席相应养老保险,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及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三)下述情况临时聘用人员可以停止收取养老保险费,停缴期间不估算交费期限朝阳财政工资查询,个人帐户继续记载。

1、聘用届满未再续签劳动协议的;

2、聘期内解雇的。

(四)参保人员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可一次性支取个人帐户存储额或余额中的个人交费部份,中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聘用人员出国或赴港、澳、台移居的,个人账户存放额中的个人交费本金,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存放额或余额中的个人交费本金一次性支付给指定受惠人或法定承继人;

3、达到法定退职条件,不符合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个人账户存放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五)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述条件的,代办退职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职年纪;

2、按规定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缴费期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

(六)参保人员符合退职条件的,单位应在其达到法定退职年纪的当月,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领退职审批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从审批退职次月起由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按企业员工退职办法执行。

(七)原意见施行前已被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未出席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可以持原临时聘用手续、工资领取明细,报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同意后,单位和临时聘用人员可按原意见从2004年1月1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04年1月1日之后任命的,从任命之月起缴纳),缴交期限估算为交费期限。

原意见施行前按有关规定已然出席基本养老保险的,需申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按原意见出席基本养老保险,收取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到前的交费期限与参保后的实际交费期限合并估算,转到前的个人账户与转到后的个人账户合并估算。

(八)临时聘用人员退职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按城镇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九)临时聘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推行单独记帐,单独管理,不能圈占私吞。基金入不敷出时,由同级财政解决。

四、医疗保险

(一)临时聘用人员可以按朝政发[2001]33号文件与本单位员工一起出席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也可比照城镇待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朝政发[2004]49号文件出席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帐户,由聘用单位按照本统筹地区的交费比列按年一次性收取,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中入院诊治和急诊特定项目医疗保险待遇。

(二)临时聘用人员在出席基本医疗保险同时,按朝政发[2001]42号文件规定出席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由个人交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三)临时聘用人员不得中途退保(中断一年以上视为中途退保,实缴期限不连续估算)。达到法定退职年纪,实缴期限满15年的,可不再收取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终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工伤保险

(一)用人单位应该按量为高危岗位临时聘用人员代缴工伤保险费,员工个人不收取工伤保险费。

临时聘用人员月工伤保险费交费基数为其上月实发薪水额,工伤保险费基准费率为4.5%,用人单位缴交的工伤保险费额为交费基数除以费率之积。

(二)临时聘用人员遭到车祸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由用人单位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按《工伤保险细则》和《辽宁省工伤保险施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别,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用人单位未及时交费的,临时聘用人员遭到车祸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失业保险

临时聘用人员待业保险,单位按其薪水支出的2%、个人按本人薪资的1%收取待业保险费。聘用人员待业后,应到当地待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待业登记,并按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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