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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1 08:28 来源:网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汽车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购置税法》(以下简称《车辆购置税法》),规范汽车购置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车辆购置税推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车辆购置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的购置应税汽车时相关账簿,是指原汽车所有人购置或则以其他方法取得应税汽车时载明价位的账簿。未能提供相关账簿的,参照同类应税汽车市场平均交易价钱确定其计税价位。

原汽车所有人为汽车生产或则销售企业,未出具机动车销售统一收据的购置税怎么算,根据汽车生产或则销售同类应税汽车的销售价钱确定应税汽车的计税价位。无同类应税汽车销售价钱的,根据组成计税价钱确定应税汽车的计税价钱。

三、购置应税汽车的纳税人,应该到下述地点申报纳税:

(一)须要代办汽车登记的,向汽车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不须要代办汽车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口所在地或则常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二条所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下述情形确定:

(一)订购自用应税汽车的为订购之日,即汽车相关价钱账簿的出具日期。

(二)进口自用应税汽车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有效账簿的出具日期。

(三)自产、受赠、获奖或则以其他方法取得并自用应税汽车的为取得之日,即协议、法律文书或则其他有效账簿的生效或则出具日期。

五、纳税人申领纳税申报时应该如实补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1),同时提供汽车合格证明和汽车相关价钱账簿。

六、纳税人在申领汽车购置税免税、减税时,除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该按照不同的免税、减税情形,分别提供相关资料的原件、复印件。

(一)外国驻外领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外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汽车,提供机构证明和外交部门开具的身分证明。

(二)城市公汽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汽车,提供所在地市级以上(含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具的公共汽电汽车认定表。

(三)悬挂应急搜救专用车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搜救汽车,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批准的相关文件。

(四)归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订购的自用国产小车辆,提供海关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归国人员订购国产车辆准购单》。

(五)常年来华移居专家进口自用小车辆,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则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或则A类和B类《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七、免税、减税汽车因出售、改变用途等诱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在申领纳税申报时,应该如实补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收据;属于其他情形的,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八、已经收取汽车购置税的,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该如实补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2),提供纳税人身分证明,并区别不怜悯形提供相关资料。

(一)汽车退回生产企业或则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则销售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收据。

(二)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该退税的,依照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九、纳税人应该如实申恶报税汽车的计税价钱,税务机关应该根据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价钱征收税金。纳税人散布虚假计税根据的,税务机关应该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施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十、本公告要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税务机关就能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等手段获取相关资料信息的,纳税人不再递交。

十一、税务机关应该在税金足额入库或则代办免税手续后,将应税汽车完税或则免税电子信息,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税金足额入库包括以下情形:纳税人到建行收取汽车购置税税金(汇款或则现金),由交行将税金缴入国库的,国库已传回《税缴获款书(建行经收专用)》联次;纳税人通过纵向联网电子收税系统等电子形式交纳税金的,税金划缴已成功;纳税人在办税服务厅以现金形式交纳税金的,主管税务机关已缴纳税金。

十二、纳税人名称、车辆厂牌机型、发动机号、车辆辨识代号(轮组号)、证件号码等应税汽车完税或则免税电子信息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的,纳税人可以到税务机关申领完税或则免税电子信息更正,而且不包括以下情形:

(一)汽车辨识代号(轮组号)和底盘号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二)完税或则免税信息更正影响到汽车购置税税金。

(三)纳税人名称和护照号码同时与原申报资料不一致。

税务机关查证后,代办更正手续,重新生成应税汽车完税或则免税电子信息,但是及时传送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十三、《车辆购置税法》第九条所称“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汽车”,是指纳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汽车免税册子》(以下简称免税册子)的汽车。

纳税人在申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汽车免税申报时,除根据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该提供汽车内、外观彩色5寸相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免税册子代办免税手续。

十四、本公告所称汽车合格证明,是指整车出厂合格证或则《车辆电子信息单》(见附件3)。

本公告所称汽车相关价钱账簿是指:境内购置汽车为机动车销售统一收据或则其他有效账簿;进口自用汽车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汽车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本公告所称纳税人身分证明是指:单位纳税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则营业执照或则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为市民身分证,或则市民户籍簿或则入境的身分护照。

十五、《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款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各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自行印制购置税怎么算,纳税人也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下载、提交。

十六、纳税人2023年6月30日(含)前购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购置税暂行细则》规定的应税汽车,在2023年7月1近日未申报纳税的,应该根据规定的申报纳税时限申报纳税。

十七、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车辆购置税全文废止和部份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见附件4)同日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1.汽车购置税纳税申报表

2.汽车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3.汽车电子信息单

4.汽车购置税全文废止和部份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

(以上附件1-3略,详情请登陆税务总局网站)

税务总局

2023年6月21日

附件4

汽车购置税全文废止和部份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

表一2023年7月1日全文废止和部份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备注

地税发〔2006〕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汽车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地税函〔2006〕1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华使使馆工作人员卸任归国进境自用汽车缴交汽车购置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废止第一条、第二条,附件1、附件2、附件3

地税发〔2006〕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更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钱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废止《车辆购置税价钱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和附件1、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更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汽车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废止第一条至第三条、第六条至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更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份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废止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汽车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

全文废止

表二2023年1月1日部份条款废止的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文件名称

备注

地税发〔2006〕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更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钱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废止附件3“序列号”编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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