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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课堂)金融市场基本法律法规——FVTPL的初始计量 发布时间:2023-12-17 11:06 来源:网络

1.FVTPL的初始计量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主要特点是以交易为目的,所以其即可能是债务类投资,也可能是股权类投资,属于金融工具中一个兜底分类。,记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流动资产课目)。

FVTPL的融资产的初始成本根据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什么科目,通常为选购金融资产时所支付的交易价钱;其实可能包含债务类投资,而且短期持有且以公允价值计量,不涉及对初始进帐金额进行调整;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贷:建行存款

2.FVTPL的交易费用

不记入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什么科目,直接记入当期损益,【投资利润】科目。本身就是以短期持有或则交易为目的,因而其交易费用也直接记入当期损益,而不列入成本。也可以理解为如初始计量时把交易费用记入成本,则后期就难以客观的反映公允价值变动。

借:投资利润

贷:建行存款

3.FVTPL的已宣告但仍未领取的月息或股利

已宣告未领取的月息或股利是指订购之前产生的,在订购后很快还会领取的。不属于投资形成的利润,不能记入当期损益,应该单独确觉得预收项目(预收月息或预收股利)进行处理。

借:预收月息/预收股利

贷:建行存款等

4.FVTPL的后续计量

比如,2023年1月1日,从二级市场购进转债面值1000万,票面年利率为4%,每半年底计息一次的A公司转债,余年限为2年。支付对价1020万,其中包含已到计息期未领到月息20万,另支付了交易费用20万。此转债的协议现金流量特点仅为对本息和月息的支付。公司按照其管理转债的业务模式和该转债的协议现金流量特点,将该转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其他资料如下:

1)2023年1月1日购进时点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20-20)=1000

借:预收月息20(已宣告股利不记入成本,倘若是股权投资为预收股利)

借:投资利润20(交易费用借记投资利润,与预收月息无关)

贷:建行存款1040

2)2023年1月10日,收到2023年下半年月息20

借:建行存款20

贷:预收月息20(已宣告股利不记入成本)

3)2023年6月30日,转债的公允价值变为1100,2023年7月10日,收到2023年上半年月息。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100-1000)1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损益类课目)

借:预收月息20(摊销=面值*票面年利率*年数,不考虑摊匀成本问题)

贷:投资利润20

借:建行存款20

贷:预收月息20

公允价值变动记入损益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而月息/股利收入/交易费用记入损益类-【投资利润】科目;

4)2023年12月31日,公允价值为1050万

借:公允价值动损益(1050-1100)5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50

借:预收月息20

贷:投资利润20

5)2023年1月10日,收到2023年下半年月息

借:建行存款20

贷:预收月息20

6)2023年5月10日,卖出转债对价1100万,其中包含1季度月息10万

借:建行存款11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1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0-50)50

贷:投资利润(轧差)50

5.对损益的影响(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从购进到处置,相关变动都记入了当期损益,所以对损益有影响的课目和金额具体是哪些?

5.1投资利润

投资利润=-交易费用+月息/股利收入+出售利润

5.2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存续期间公允价值波动

6.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税收处理6.1交易费用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税务上计税基础是:取得时点帐面价值(公允价值)+交易费用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上进帐金额是:取得时点帐面价值(公允价值)

从会计角度,交易费用进行了税后列支;而从税法角度,只有在出售时才可以与作为初始获取成本,将差额进行税后列支;因而须要对交易费用进行纳税调增,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金用

倘若取得和销售发生在同一会计年度,则不存在会计收益和所得税差别,无需调整递延所得税;

6.2取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按照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市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筹建机构、场所的非市民企业从市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不记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课税也就是说,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市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利润。

因而如取得的现金股利如属于免税收入,则应核减应纳税所得额;如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则会计和税务处理不存在差别。

6.3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期终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余额转到【本年收益】,摊销后此课目无余额;

税法规定,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不记入应纳税所得额;2)在处置时点,处置价款-历史成本的差额记入处置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上的帐面余额=初始进帐成本+公允价值变动

税法上的计税基础=初始进帐成本+交易费用

比如:当初税后收益200,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不含交易费用)100,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5,交易费用5,期初递延所得税课目余额均为0,则,

会计帐面=100+25,税法计税基础=100+5,帐面小于计税基础,存在递延所得税负债

借:所得税金用5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25-105)*25%=20*25%=5(此处合并了初始计量和存续期间的变动,也可分别进帐)

当初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200+5-25)*25%=45,假定早已缴纳30,则,

借:所得税金用1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5

所得税金用=当初所得税金用+递延所得税金用=(30+15)+5=50

=税后收益*25%=200*25%=50,准则与税法在所得税金用保持一致;

6.3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

初始时点投资利润=处置对价-(帐面初始进帐成本+/-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变动)

同时,原先年度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累计变动转到投资利润,这个转到其实不影响当期收益,而且可以明晰地看出当期处置投资利润和持有期间累积投资利润;

税法上的投资利润=处置对价-(帐面初始进帐成本+交易费用)

如前面反例,假定交易对价为150,则,

会计上确认投资利润=150-(100+25)=25

税法上确认投资利润=150-(100+5)=45

税法比会计上多确认了20的利润,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转让后,会计记入和税法的计税基础都是零,所以递延所得税和期终余额也应为零。因而应核减之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到零,应纳税暂时性差别消失在处置后消失,曾经确认的给以转到。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5

贷:所得税金用5

假定处置当初税后收益为150,则,

当初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150+20)*25%=42.5,假定早已缴付30,则,

借:所得税金用1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2.5

所得税金用=当初所得税金用+递延所得税金用=(30+12.5)-5=37.5

=税后收益*25%=150*25%=37.5,准则与税法在所得税金用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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