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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核算与税法之间存在哪些差异? 发布时间:2023-12-12 09:03 来源:网络

常年股权投资的后续核算与税法之间存在一些差别。首先,对于投资企业来说,采用成本法核算常年股权投资时,其确认投资利润的时间是被投资企业做出收益分配方案宣告分派现金股利的时侯。另一方面,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利润企业成本核算,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在初始取得环节企业成本核算,企业取得常年股权投资所支付的对价分为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若果是货币性资产,税会通常不存在差别,多以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常年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和计税基础。但是,会计准则将初始投资成本按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的形式分成两大类,其中企业合并产生的常年股权投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两种情况。后续计量方式的选择原则上,对子公司的常年股权投资应该按成本法核算,对合营企业、联营企业的常年股权投资应该按权益法核算。此外,须要注意的是,假如投资性主体是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这么在其初始确认时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对不列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常年股权投资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须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综上所述,常年股权投资的后续核算与税法处理存在许多差别,因而,实务工作者在进行帐目处理和纳税申报时须要清楚这种差别,以防止可能面临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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